省市法规制度

中共淄博市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4-12-28 00:00 阅读: 字号:[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坚守责任担当,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督促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格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坚持守土有责、失责必究,着力构建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到位的落实监督责任制度体系,始终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执纪者、监督者、问责者,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良性互动,努力开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二、监督责任内容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党委报告上级纪委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统筹谋划,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加强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分析研判,协助党委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阶段性任务,协助党委做好安排部署。

(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落实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纪检查和问责力度,督促切实履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充分依靠职能部门的力量,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加强对下级党委的组织协调,督促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和执纪监督问责;加强对执纪执法机关的组织协调,集中突破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提高组织协调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监督党的纪律执行。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和组织管理,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决纠正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党规行为,强化纪律刚性约束,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四)加强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为重点,按照抓常、抓细、抓长的要求,强化问题导向,把握关键节点,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纠正“四风”成果,坚决防止反弹。重点围绕纠正公款走访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集中抽查、受理举报、监督巡查等形式,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及时跟进问责,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加强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探索实践,认真做好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强化问题线索管理,严格实施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中排查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整合资源力量,加大信访初核力度,坚持重要线索先初核再报告工作程序,保障纪委对案件的初核权,增强执纪监督的主动性。完善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线索移交和有效查处机制,形成惩治腐败合力。

(六)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诫勉、函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质量,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制约。突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程序,积极探索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形式,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对违纪违规问题坚决查处追责。加强对管钱、管物、管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用权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加强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道德品行教育,抓好德廉知识测试,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早提醒、超前防范,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三、落实监督责任制度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区县、乡镇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区县、乡镇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检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核实、重大事项报告等执纪监督问责过程中,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三级签字背书程序,即: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在调查资料和核查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承诺提供的内容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作为其履行监督责任的证明;最后经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签字背书资料留存,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签字背书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签字背书人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在执纪监督问责过程中,纪委人员也要在相应材料上签署意见并承担责任。

(三)实施廉政谈话制度。落实和完善纪委负责人同地方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规定、改进作风规定等方面开展,谈话对象汇报情况,纪委负责人提出要求,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和关爱提醒。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四)建立廉政约谈制度。各级纪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部署,重点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约谈下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听取工作意见建议,提出相关要求,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根据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时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及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五)探索推行监督巡查制度。以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为重点,全面落实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约谈、谈话等制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按照“谁负责、谁受理”,建立纪检监察室与派驻机构联合办案机制,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违纪线索、信访投诉的查处职责。改进派驻监督方式,开展派驻机构巡查工作,立足驻在部门工作实际,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到驻在部门开展全面巡查或专项检查,必要时由市纪委组织多个派驻机构对一个驻在部门开展联合巡查,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调阅有关账目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廉政风险和案件线索,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的监督作用,实行纪委委员巡查巡视制度,适时组织纪委委员对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专题巡查巡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六)深入实施专题述廉制度。积极探索纪委委员的履职形式和纪委全委会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全委会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继续深化区县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积极推进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强化对部门“一把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专题述廉制度,改进述廉形式,建立主持人制度,实行述廉对象个别报告并接受质询。严格述廉内容要求,将落实主体责任纳入述廉内容,对述廉内容进行抽查核实,对内容失实的严格追究责任。提高质询质量,注重收集对述廉对象个人具体问题的实质性意见开展质询,确保取得“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

(七)深化警示诫勉制度。严格执行《淄博市党员干部警示诫勉制度》(淄发〔2009〕15号),充分发挥信访监督职能作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通过实行警示提醒、质询诫勉、责令纠错,实现有效的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预警机制和教育保护机制。对警示诫勉涉及的问题,要求警示诫勉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作出检查并积极进行整改。纪检监察机关跟踪督查,监督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突出结果运用,严格廉政鉴定,确保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八)建立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对“四风”问题通报曝光的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第一时间通过内部文件通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将各区县查处“四风”问题情况,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加强警示教育,对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专题会议和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加强对典型腐败案例的剖析,以案释纪释法,深入挖掘发案原因,深刻吸取教训,督促及时堵塞漏洞。

(九)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协助党委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定量刚性考核,注重群众公认,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系数,综合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增强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十)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由下到上逐级调查相关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追究同级纪委及相关领导责任。建立“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协调联动机制,规范线索收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流程,保证责任追究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督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各级纪委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地落实监督责任,把督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调研指导、巡查监督、廉政约谈等方式,对下级党委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对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督促党委切实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督促指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研究制定“十项制度”的配套落实意见或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突出主业转职能,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严格规范纪委书记分工,找准职能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出去,把该管的工作管起来,集中力量做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切实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失位。围绕监督执纪转方式,改变过去冲在一线代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工作方式,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把精力用到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上,用到严格监督问责上。围绕“三严三实”转作风,把转作风与纠正“四风”,与抓内部监督、抓任务落实、抓质量效率相结合,弘扬“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三)着力强化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才能有资格承担好监督责任。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建设,提高发现问题、执纪监督、问责追究的能力,做到敏锐发现问题,及时突破案件,准确定性量纪,严格追究问责。增强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敢于揭露、敢于碰硬,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坚守底线,不越红线,自觉接受监督。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对纪检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与权力制衡机制,强化纪律约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解决好“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四)推进系统内绩效管理考核。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系统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方式,研究制定对区县纪委和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工作考核的具体意见,在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上进行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评先树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增强工作动力,促进区县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突破和均衡发展。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