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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纪委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20 00:00 阅读: 字号:[ ]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准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纪委

                                                                                                                                   2013年7月10日

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的部署安排和市委印发的《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制度(试行)》(淄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述廉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专题述廉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市纪委全委会的监督作用。从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注重把握强化监督这个根本、真实述廉这个关键、评廉述廉这条主线,建立完善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接受民主评议的具体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基本原则

开展述廉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强化教育监督,促进廉洁从政。坚持教育在先、监督在先,引导领导干部把开展述廉工作作为接受教育和监督的过程,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反腐倡廉意识,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2、以人为本,教育爱护干部。坚持预防为主,关爱干部,引导领导干部自觉查找和认真解决个人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和落实责任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关心、教育和保护干部。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严肃工作纪律,积极稳妥、慎重从事,既要防止该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又要注意防止可能引起的副作用。

4、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坚持求真务实,实践创新,从述廉内容、方法步骤、工作程序、制度机制上加以细化、深化。通过开展述廉工作,进一步创新党内监督方式,积极探索开展述廉监督的路子,为述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开展奠定实践基础。

三、述廉范围和对象

述廉的范围和对象为纳入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内的市直部门、单位(含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的党政正职(共105个)。市级领导兼任党政正职的市直部门、单位,排名第一的副职为述廉对象。

四、述廉的方法步骤

述廉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述廉工作共分三批进行,第一批述廉工作分两期实施,自今年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基本结束。第二批、第三批述廉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述廉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第一批述廉工作大体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7月上旬至7月中旬。主要任务是,对前期相关准备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重点做好制定具体方案、确定述廉对象等基础性工作。

1、作出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述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述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对述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确定述廉对象。第一批选取部分具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的重点单位和涉及民生、群众关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述廉对象。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本年度述廉对象初步人选,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二)实施阶段

7月下旬至8月中旬。主要任务是组织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并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督促其整改,正确运用述廉评议结果。

1、撰写述廉报告。述廉对象按照《述廉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以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撰写述廉报告(述廉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述廉报告初稿形成后报市纪委审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责成述廉对象重新撰写。

2、召开述廉会议。市纪委下发述廉会议通知,公布述廉会议时间、人员和有关要求,组织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进行述廉,市纪委委员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如有特殊情况,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述廉会议的,需提交书面报告。

会议程序:述廉会议由市纪委书记主持。

①市委领导动员讲话。

②述廉和报告情况。由述廉对象依次向市纪委全委会作述廉报告。

③询问或质询。市纪委委员根据领导干部述廉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质询或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被询问对象当场作出解释和说明。

④组织评议。市纪委委员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坚持定量测评和定性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共十项内容,满分100分。每项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确定分值范围。其中,各分项分值占民主评议总分的60%,综合评定分值占民主评议总分的40%,两部分内容得分情况按照权重比例计算相加,得出民主评议总分。最后,根据民主评议得分情况确定总体评价等次。

3、测评汇总。述廉会议结束后,市纪委安排专门人员对述廉对象的民主评议及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可根据情况,安排2名市纪委委员参与统计过程的监督),并形成书面材料。

4、情况反馈。对述廉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建议及测评情况,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审定后,由市纪委负责同志向述廉对象本人进行反馈。

5、督促整改。述廉对象根据反馈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市纪委将适时进行回访,督促整改到位。

6、运用述廉评议结果。

(1)对述廉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测评结果,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2)对述廉对象的民主测评情况和整改措施,可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

(3)对总体评价“好”的票数所占比例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扬。对总体评价“差”的票数所占比例在五分之一以上,但未达三分之一的人员,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据《淄博市党员干部警示诫勉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市纪委给予警示提醒、质询诫勉或责令纠错,对领导干部本人实施重点监督。对总体评价“差”的票数所占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反映问题集中、突出,涉嫌违纪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总结阶段

8月中旬至8月底。主要任务是,对述廉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下一步开展述廉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组织党员群众评议。述廉工作结束后,组织部分参与述廉的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纪委委员,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述廉工作进行评议,征求对述廉工作的评价与建议。评议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2、搞好总结。对述廉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开展述廉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分别报市委和省纪委。

四、几点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市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纪委委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述廉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述廉工作。各位述廉对象要把述廉作为一面“镜子”,作为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次接受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的机会,自觉接受组织的评议和监督,坚决克服敷衍塞责、马虎应付的态度。

2、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积极稳妥、慎重实施。要精心组织好述廉评议,坚持定性和定量测评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述廉对象。述廉对象要紧紧抓住履职守廉这个主题,对照述廉内容逐条查、逐条述,认真撰写述廉报告,使撰写述廉报告的过程成为自我总结、自我剖析、自我教育的过程。述廉内容要客观严谨、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切实增强述廉的针对性和公信度。

3、认真履行职责。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实事求是地向市纪委全委会报告个人有关情况,不得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市纪委委员要坚持原则、善于监督,严肃慎重、客观公正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要严肃保密纪律,对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和述廉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准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扩散有关情况。

4、注重工作成效。市纪委有关厅室要加强对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扎实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解决述廉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述廉工作的正确方向,真正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搞好总结,以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好述廉任务,确保述廉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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