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制度规定

桓台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桓台县纪委监察局网站 时间:2017-03-23 00:00 阅读: 字号:[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市、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会议精神,督促全县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城乡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中靠前站位、带头行动,全面履职、担当尽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县治理行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参与治理行动的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企业党组织、村居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治理行动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问责对象在治理行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予以问责:

(一)对全县治理行动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致使政令不畅、工作滞后,未按全县统一部署的时间进度推进工作的;

(二)镇(街道)与责任部门之间,责任部门之间,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之间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工作出现被动,甚至延误的;

(三)在治理行动集中排查工作中漏查漏报、隐瞒不报,致使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为违法建设行为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干扰治理行动正常开展的;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党员干部不落实双向申报制度,3月10日前不按期申报、拒不申报、申报不实,或6月10日前不按期整改、不带头拆除违法建设的;

(六)违反“三带头两不准”要求,说不当的话、做不当的事,对抗或暗中支持、鼓动他人对抗治理行动开展的;

(七)对督查组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因工作或组织不力,在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方式分以下四种: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四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部移交和群众举报获取问责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问责,并在全县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