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审查

廉政漫画

时间:2019-05-06 00:00 阅读: 字号:[ ]

 

       图一:2018年6月,山东省桓台县纪委监委在对果里镇康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扣押了一份桓台县国土局监察执法案卷。

       图二:县纪委随即成立初核组,对这份卷宗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执法卷宗为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薛某某违反机关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执法卷宗管理不善所遗失。

       图三:调查中还发现,2017年12月,薛某某在原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期间,介绍王某购买其子代理的保险产品,价值金额53000元。

       图四:2018年11月,桓台县原国土局党委给予薛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提供:案件审理室    绘图:王利民) 

       纪法依据

       按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件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纪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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