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综合

县纪委县监委提醒 严守纪律红线 廉洁文明过节

时间:2019-09-06 00:00 阅读: 字号:[ ]
 

        2019年中秋、国庆将至,县纪委县监委结合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重申“八个严禁”,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时刻牢记纪律是红线,杜绝“节日腐败”,营造“廉洁、文明”的节日氛围。

        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通过微信等形式散布传播谣言,发表不当言论。


        相关案例:

        1.果里镇太平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杜某违反政治纪律问题。2011年10月至2018年8月,杜某在担任太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组织、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杜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11月,县纪委给予杜某开除党籍处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县人民医院原重症监护科主任张某违反政治纪律问题。2015年底,张某在解答离休干部使用药品报销的相关问题时,在公共场合公开宣扬过激不当言辞,曲解国家医保政策,把医患矛盾归结为医保政策不合理,引起离休干部家属的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6月,县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其他福利。


        相关案例:

        1.县书画院院长张某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张某利用举办美术大讲堂活动之机,以“助教费”名义为其本人及书画院工作人员发放补贴12次,共计17000元。对此,张某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4月,县纪委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予以清退。

        2.县殡仪馆副馆长郭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郭某在主持县殡仪馆工作期间,县殡仪馆通过自设项目、自定政策、自行扩大发放范围的办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65439元。对此,郭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郭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予以清退。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严禁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高档酒水和月饼等节礼。

        相关案例:

        1.县人防办原主任魏某借用管理对象车辆,公款购买香烟问题。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县人防办违规借用管理对象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轿车用于公务。对此,魏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月13日,魏某安排用公款购买苏烟软金砂一条用于公务接待,价值420元,以办公用品的名义报销。对此,魏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4月,县纪委给予魏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唐山镇宋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规支出费用问题。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宋某在担任宋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宋家村委违反有关规定,违规支出烟酒费33330元。2018年11月,唐山镇党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严禁酒驾醉驾,违反交通法规。

        相关案例:

        1.果里镇王斜村原党支部书记邓某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7年2月24日,邓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柳泉北路桓台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桓台县寿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2017年5月3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县纪委给予邓某开除党籍处分。

        2.田庄镇宗王村原党员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8年12月24日,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尚美第三城院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2019年3月1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6月,县纪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五、严禁违规收送节礼、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


        相关案例:


        1.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原主任苏某受贿问题。2011年至2014年,苏某在担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45.7万元,为企业谋取利益。2015年2月,县纪委给予苏某开除党籍处分,县政府给予苏某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2.原县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夏某受贿问题。2012年至2017年春节前,夏某利用担任原县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现金95000元,淄博恒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现金35000元,淄博齐智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金30000元,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现金28000元,山东鑫涟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现金21500元、银座购物卡1000元,淄博荣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金7000元,共计人民币21.75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2017年12月,县纪委给予夏某开除党籍处分,原县安监局给予夏某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相关案例:

        1.新城镇城北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牟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问题。2015年5月,牟某在担任新城镇城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利益相关单位山东亿佳缘纸业公司负责人邀请,与妻子一同到深圳、香港旅游,期间牟某及其妻子的往返机票共计3500元,由该公司支付。2018年8月,新城镇党委给予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2.荆家镇后孙村村委会主任伊某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8年11月11日,伊某在配合荆家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山东永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问题时,在该企业食堂就餐,被群众举报,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18年12月,荆家镇党委给予伊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七、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违反公车封存停驶规定。

        相关案例:

        1.果里镇前鲁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尹某私车公养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尹某在担任果里镇前鲁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违规用村集体资金给其本人发放通讯补贴360元,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车辆保险费5943.04元,共计6303.04元。对此,尹某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4月,果里镇党委给予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清退。

        2.索镇建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王某在担任索镇建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多次私自驾驶建国村委公车上下班,并于2018年国庆节期间,私自驾驶建国村委公车往返陕西省咸阳市处理私人事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2月,索镇党委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严禁利用职务或者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相关案例:

        1.索镇宫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宫某大操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4年12月,宫某在桓台宾馆举行其孙子庆生宴,答谢随礼的村民及亲朋好友。宫某作为宫家村党支部书记,大操大办其孙子庆生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对此,宫某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5月,索镇党委给予宫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高青县高城镇副主任科员、李官管区党总支书记王某违规操办子女婚宴问题。2018年9月20日,王某因其儿子结婚事宜,向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并作出“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等廉政承诺。9月29日晚,王某宴请前来贺喜的李官管区下辖8个行政村的17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委员,连同1名未到场村委委员捎去礼金,共收受18人礼金5600元。接受审查期间,王某将5600元礼金全部退还。2018年12月,高青县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县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533—8163316

举报信箱:桓台县纪委信访室  邮编:256400

举报邮箱:htxjw-xfs@zb.shandong.cn

举报网站:http://shandong.12388.gov.cn/zibo/huantai

微信举报公众号:桓台纪委监督在线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